发布时间:2021-09-15阅读次数:1887次

新安法已生效:电焊工无证上岗、证件过期,企业将面临重罚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中去掉了可以两个字,意味着只要发现,直接罚款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案例通报


01苏州茂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张某、李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02苏州创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陆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03常熟市科尼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刘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处以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04苏州弗兰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王某、焦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05常熟市蓝焰热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田某、郭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06常熟隆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薛某、张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


07常熟市新世纪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王某、张某、倪某等多名员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


08苏州彩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徐某、陈某等三名员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


09常熟市辛庄镇博庆金属制品厂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郭某、陈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


10、苏州创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徐某、袁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



案例点评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的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甚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上海2010年11月15日教师公寓大火,烧死58人、直接损失1.58亿元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就是由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焊工违章作业造成的。因此,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要求,切实保障企业及社会安全。


电焊工无证上岗,企业负责人被强制刑拘!


山东烟台讯:6月17日晚,市应急管理局、金岭镇政府和金岭派出所在联合督导检查时,发现烟台市海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停产整顿期间,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违规明火作业,公安机关和应急消防救援部门随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经查,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无视消防安全生产规定和相关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通知,当晚安排两名无操作证的电焊工违规明火作业。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以涉嫌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两名无证电焊工,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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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无证上岗、证件过期,企业将面临重罚


通报一:日常巡查发现一企业9名员工无证上岗,企业被罚4.8万


5月19日广东日报发布东莞市兰博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名电焊作业人员均无证上岗,在企业车间作业时,被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制止。为此,该公司被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立案调查,并被处以4.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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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二:对企业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据了解,去年9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情况普查,企业安全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紧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对企业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截至目前,该分局累计查处无证或特种作业证过期企业5家,处罚5家,罚款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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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三:因电焊工无证上岗,企业负责人被强制刑拘


近期,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一家企业中,因半数电焊工为无证上岗,东吴镇安监所已立案处罚,企业负责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具体情况如下


东吴镇安监所负责人表示:

“这家金属制品企业在我们辖区里属于规模比较大的企业,由于行业特殊性,电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在当天上午发现这一情况时就立即告知企业整改。在下午进行‘回头看’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再次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但是发现企业仍然没有整改,还在违规操作。”

发现这一情况后,东吴镇安监所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对企业负责人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东吴镇安监所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理。据悉,该企业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通报四:3月15日,宁波鄞州区塘溪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企业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厂房内有1名电焊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上前核查。经询问,确认该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无证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塘溪派出所,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经查实,该电焊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据此对电焊工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通报五:浙江慈溪市开展工业企业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行动。针对无证焊接、切割,采取“发现即查处”的强硬手段,严惩违规动用明火作业的行为,3月下旬的半月内已相继查获5起违规作业事件,相关人员被处予3-10日不等的拘留处罚。


法律依据: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违法处罚进一步加重,无证上岗最高可罚20万!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央纪委通报:因一张动火票总经理等5人被行拘,多名公职人员被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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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据天津市纪委监委消息,天津汇洋石油储运公司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被处理。


天津市纪委监委介绍,针对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依据联合调查组核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天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据天津市纪委监委消息,天津汇洋石油储运公司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被处理。


天津市纪委监委介绍,针对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依据联合调查组核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天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给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党委书记、主任王魁臣诫勉处理。


给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道刚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给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市港航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立国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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